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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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廉江市中基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本金2404097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代偿款本金240409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被告廉江市中基运输有限公司、***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6.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廉江市中基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16.39元,由原告***负担8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