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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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借款本金107446.4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加上2021年6月7日之前尚未归还的利息3355.47元)。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对处置被告***位于平乐县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