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远平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洒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923718.21元及利息(以1923718.21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其欠付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85519.48元的范围内向***承担支付1923718.21元工程款的责任。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14元,减半收取13057元,由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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