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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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李刚手表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长安***手表店向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9338.08元,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以加速到期未付租金15698.4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东莞市长安***手表店名下的车架号为LGBH52E02DY135358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价款在全部未付租金49338.08元及违约金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东莞市长安***手表店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四川新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东莞市长安***手表店所欠债务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莞市长安***手表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东莞市长安***手表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