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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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富益茶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兴仁县富益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截止至2018年1月8日的借款本金2751562.71元、正常利息133336.03元、罚息26543.62元,共计2911442.36元;并以2884898.7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对***提供的座落于兴仁县湖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科教路01幢1-9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仁国用(2015)第0637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仁房权证东湖字第××号]房屋及***、***提供的座落于兴仁县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绿塘大沟边01幢1-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仁国用(2013)第0584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仁房权证东湖字第××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兴仁县富益茶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69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92元、公告费600元),由兴仁县富益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