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王世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月利率按14.4‰计算,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止)。 二、由被告王世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38976元。 三、由被告 ***、***、 ***、***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生效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返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9510190 元,由被告王世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