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7980.32元及计至2019年6月28日的利息8525.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6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9.46116%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147980.32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上述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626.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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