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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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大庆兴业支行6217××××4056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4849.58元。 保全费368.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