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赔偿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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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行政赔偿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原凯里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凯国土规划罚〔20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黔东南府复议字〔2019〕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由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