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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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盛益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部分; 二、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甘肃盛益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72000元。 上述执行内容限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6760元,由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0元,由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