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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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挖机租赁费47340元及利息(利息以473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46元,由***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本案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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