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桂0122民初5204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16747.27元;

三、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1.计至2016年8月25日止的利息为47125.15元;2.以借款216747.27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3.以借款216747.2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4.并扣减期间***已付利息17000元;5.执行部门按(2019)桂0122民初52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从***房屋拍卖所得款中返还和支付***借款本息100000元,支付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20000元,共计款项120000元,在尚欠付款项总额中抵扣);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00元,共计80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3279元,原审被告***负担472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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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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