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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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信用卡(卡号:62×××06)透支款本金18012.2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计算方法为:以各期所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在2020年8月20日前以年利率24%为上限,2020年8月20日起年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 三、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律师服务费5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为1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