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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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于2019年05月10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借款本金210658.88元,,截至2021年06月09日的逾期利息8595.69元、复利231.95元及代理费1000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210658.88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06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4元(已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