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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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本金70222.76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4327.37元、罚息535.37元、复利240.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45%计算;自2022年5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985%计算;利随本清;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按《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复利(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985%计算;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按《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四、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鲁A6XXXX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5元,减半收取计87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