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本金45623.98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3604.9元、罚息1782.42元、复利357.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计算;自2022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11%计算;利随本清;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按《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复利(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11%计算;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按《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四、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浙DF0XXXX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92元,减半收取计561.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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