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登记在***名下、位于西丰县西丰镇远景街西北委检法小区2幢2-7-1号的住宅楼(所有权人:***,产权证号:辽<2017>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2971号;详见铁丰评报字【2021】第103号评估报告书)合计作价32887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94000.00元(更刻信用社本金165500.00元、金星信用社本金28500.00元)、抵偿案件受理费2304.00元、抵偿评估费4000.00元、抵偿执行费4833.00元、抵偿拍卖费1644.00元,剩余价款122095.00元按双方协议抵偿被执行人其他债务,本案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登记在***名下、位于西丰县西丰镇远景街西北委检法小区2幢2-7-1号的住宅楼(所有权人:***,产权证号:辽<2017>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2971号;详见铁丰评报字【2021】第103号评估报告书)的财产权从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