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隆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原临朐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编号分别为00107、00108的两份《后楼商业综合楼商铺交易合同》无效。 二、被告山东隆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商铺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170元,由被告山东隆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