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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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15709元; 二、被告恒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5 7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恒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恒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