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10406.0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