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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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175.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截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