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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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4959.2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同时赔偿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800元,上述资金占用费、律师代理费合计以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