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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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给原审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原审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给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含罚息)的计算办法:至2015年6月24日止,尚欠借款利息366502.74元;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75%计算]。 四、原审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用于抵押本案债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于广西容县,土地证号为:容国用(2006)第××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原审被告杨惠斌生前在本案之债务,在其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41732元,由原审被告***、***、巫静玲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