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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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3803××××91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69784.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6222××××77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69784.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736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69784.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