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中泥科技有限公司
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成都中泥科技有限公司、宁蒗彝族自治县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在尚未履行的款项620000元基础上扣除已支付的12217.09元,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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