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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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费20945.28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5元,由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