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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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51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242781.71元,并从2016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3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1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宏云公司负担,鉴定费17460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4元,由宏云公司负担11126元,由***负担61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