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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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凉市崆峒区余亮水产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双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1333.33元(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1年7月9日);此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余亮水产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