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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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润弘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润弘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123800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洞头县支行,账号:19×××96); 二、原告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苏州市润弘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返还汽车塑料离合器总泵主缸体及导套800套(如不能返还,按每套1.95元折价赔偿)。 三、驳回原告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995元,由被告苏州市润弘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被告苏州市润弘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