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利息3483元,违约金2000元; 二、被告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511.37元。 如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2元,保全费894元,由被告玉门市荣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