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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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 陕西康益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解除原告陕西康益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之间的四份《聚丙烯熔喷法非织造布购销合同》;三、被告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康益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3770132元。 二、变更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陕西康益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3683429元货款,并给付占用该货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返还完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其中13753555元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其中1755773.10元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其中1560687.20元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陕西康益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3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03元,合计365529元,由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承担310000元,由陕西康益必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55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