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温州天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63号

申请人:温州天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福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迪,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鲁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温州天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州天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户17×××33的存款29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2020年02月0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户17×××33的存款298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2月07日至2021年02月07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63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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