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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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同创食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市同创食品经营部货款19519.7元及利息(利息:以19519.7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货款中的7230.4元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桂林市同创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8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