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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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8061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逾期款项28061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负担3007元,由***负担12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负担5110元,由***负担21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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