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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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来宾市嘉美商业中心1-123号等2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桂(2016)来宾市不动产权第0001228号、桂(2016)来宾市不动产权第0001217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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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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