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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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本金39191.85元、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1135.47元及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39191.85元及利息1135.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