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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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关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果园新村19幢902室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果园新村19幢902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第三人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予以协助;被告***、***、***在取得上述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该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上述办理不动产权证及过户登记所产生的所有税款及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应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果园新村19幢902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支付被告***、***、***剩余购房价款20000元(直接付至***、***、***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银行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1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