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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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归还原告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2021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