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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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 贵州省遵正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于2021年6月9日解除; 二、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借款本息455,106.01元并从2021年4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645%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律师费15,92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由被告***、贵州省遵正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0.00元,减半收取计4,06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