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
贵州省遵正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于2021年6月9日解除;

二、由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借款本息455,106.01元并从2021年4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645%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律师费15,92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由被告***、贵州省遵正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0.00元,减半收取计4,06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