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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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海门市弘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068385.2元、承担违约金1314465.83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为),并一并给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7755336.75元按照年利率8.476%计算、8313048.45元按照年利率9.21%计算)。 二、被告海门市弘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9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697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