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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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2021年7月5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芦荡路1299号尚林华庭12幢1304室的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月租金5025.47元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搬离并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16000元。 五、被告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0101.88元。 六、被告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 七、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1元、诉讼保全费1066元,合计2307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扣除其负担之数,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