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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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金华复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金华复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就涉案租赁物之间的建筑器材租赁关系于2021年6月14日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双方于2020年1月16日签订的对帐单明细返还北京金华复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涉案租赁物,具体如下:立杆2.4m规格1980根、拉杆1.2m规格9800根、拉杆0.9m规格12 000根、拉杆0.6m规格4687根、钢管5m规格57根、钢管4.5m规格198根、钢管4m规格1547根、钢管3m规格1600根、钢管2m规格3150根、钢管1.5m规格5300根、钢管1.2m规格4450根、钢管1m规格7500根、十字扣件11 070个、转向扣件300个、油托28规格1000个;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华复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1月14日尚欠的租金157 940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的租金127 751.94元,合计285691.94元 ; 四、驳回北京金华复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4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