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01844311)及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协助原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合同编号:YS01844311)、《不动产登记证明》[(2016)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675号]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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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购房款502790元、公共维修基金7065元共509855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50279元。

五、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10036.44元。

六、上述判决第三项与第四、五项相互抵销后,原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尚应返还被告***款项49539.56元。

七、驳回原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69元,被告***负担8073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则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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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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