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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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3587号 原告:四川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住***。 原告四川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腾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海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冯雯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