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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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透支本金49766.19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4日的利息为17146.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9766.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3621.42元、分期手续费916.8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开户行:建行示范区分行营业部,账号:32×××80)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及公告费560元,合计22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负担95元,被告***负担2173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7),负担的公告费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开户行:建行示范区分行营业部,账号:32×××80)。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613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