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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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1%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4773.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5.13元、保全费人民币2363.4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深圳市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