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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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新沂市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肥城市乐惠便民超市立即拆除在其超市门头招牌中“华联”文字、立即停止在购物小票上使用“华联超市”文字商标; 三、肥城市乐惠便民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四、驳回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肥城市乐惠便民超市负担4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肥城市乐惠便民超市负担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