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C×××××号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67514.56元,另支付鉴定费1000元,合计268514.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8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为5646元,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计2823元,由原告***负担159元,被告***负担2664元。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费、非医保鉴定费、护理期、误工期及医疗费关联性鉴定费共计26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公司负担(已实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8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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