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3458596.39元、复利356.25元、罚息284582.77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自2021年5月31日起的贷款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8.00元,由被告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