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2247.4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13日为26459.5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2247.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执行款,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号:17×××15)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97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负担1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682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执行款,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号:17×××15)。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